关于印发《余杭区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余商务〔2020〕65号

新闻编辑人:       新闻来源:余杭区商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直播电商产业发展环境,推动直播电商新经济、新业态创新发展,深度赋能产业数字化转型,打造业态丰富、人才集聚、创新驱动的直播电商产业生态,助力余杭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持续做强数字经济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双引擎,推进新基建、培育新消费、深耕新制造、做强新电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余杭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直播电商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开展直播电商活动但未注册独立法人的传统生产型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当年度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支持内容

1、推动孵化载体建设

支持市场主体打造直播电商孵化载体,集聚优质直播电商平台、MCN机构、创新创业项目及相关服务配套企业。(1)商务楼宇计容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工业园区计容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公共配套面积占总面积8%以上;配套设施完善,运营管理权清晰,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入驻的企业为直播电商产业链相关企业且符合我区产业导向、产业关联度高。符合上述条件的孵化载体,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补助奖励。(2)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区级以上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直播间数量10间(含)以上,签约本地品牌数量10个(含)以上,孵化载体合计年营收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给予每年100万元的奖励,取消授牌的不予奖励。(3)对入驻孵化载体的直播电商企业,线上销售额或服务收入达到一定数额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元/平方米/天(工业用地减半)的办公及仓储租金补助。

2、推动直播平台发展

(1)直播平台通过直播方式年带货销售额达2亿、5亿、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100万、200万元奖励;(2)获得上述奖励后,次年通过直播方式年带货销售额达2亿元且年增长50%以上的、5亿元且年增长30%以上的、10亿元以上且年增长20%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0万、100万、200万元奖励。

3、推动MCN机构集聚

(1)MCN机构独家签约年带货销售额5亿元以上顶级头部主播的,经联席认定后,给予500万元奖励;(2)MCN机构独家签约3名以上主播(每名主播年带货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3)MCN机构独家签约主播,每新增一名年带货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名年带货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名年带货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述三条企业可以同时享受。

4、推动企业直播应用

(1)企业委托区内和区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纳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委托区内和区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跨境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线上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直播服务费用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2)对首次采用自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纳税销售额5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采用自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直播纳税销售额达200万(含)-500万元、500万(含)-1000万元、1000万(含)- 3000万元、3000万(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10万、20万、30万、50万元奖励。

5、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1)对于直播电商企业的研发、推广投入等,符合模式创新、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企业,按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给予2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2)对直播电商企业年上云费用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上云费用2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3)对正式颁布直播电商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和浙江省市地方标准(包括市级以上团体标准)中位列前五位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营造浓厚行业氛围

(1)对于获得国家、省、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行业协会)颁发荣誉的直播电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30万、1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知名直播电商平台官方颁发的国际性、全国性荣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2)鼓励行业组织、直播平台、MCN机构等举办直播电商行业重大活动,按照活动的规模、等级给予补助。活动影响力主要在产业平台范围内的,单次补助最高20万元(在省级特色小镇核心区块开展的活动单次补助最高30万元);对评定为影响力在区级以上的活动,单次补助最高500万元。

7、鼓励购买商务楼宇

对购买重点楼宇自用的新入驻企业,在重点楼宇新入驻企业奖励比例基础上,补助上限提高10个百分点,并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购房补助按购房当年起分三年兑现。

8、支持人才队伍培养

进一步优化直播电商发展环境,积极扶持在我区注册并实施主播培训孵化的专业培训机构和单位,更好的吸引、留住各类直播电商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支持经区级及以上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注册在我区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直播电商人才培训,对培养的学员被区内企业成功录用并就职半年以上,且当年底仍在本区企业就业的(按每年单个企业参加培训总人数不超过10人计,区内企业输送的学员参照执行),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每家培训机构每年的补助不超过30万元。

9、开展直播人才认定

对纳税50万元以上的直播电商企业,可推荐独家签约主播(年带货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认定F类人才;对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直播电商企业,可推荐独家签约主播(年带货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认定E类人才;对纳税300万元以上的直播电商企业,可推荐独家签约主播(年带货销售额1亿元以上)认定D类人才。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推荐D、E类人才名额各1名,并可分别按企业年纳税每增加100万元、50万元逐个递增,每家企业每年认定D、E类人才合计不超过5名。对具有行业引领力、影响力的直播电商人才可通过联席认定按最高B类人才享受相关政策。加大对直播电商人才的引领吸纳,常态化做好直播电商行业从业人才的意识形态引领工作。

10、推动头部企业壮大

优先推荐直播电商企业申报我区鲲鹏企业(估值10亿美金及以上)、准鲲鹏企业(估值1亿美金及以上)及鲲鹏计划培育企业(估值3亿人民币及以上),通过评审后,对其研发人才、设备购置以及经认定的研发服务外包等研发投入,分别给予三年累计最高1亿元、3000万元、600万元补助,并优先给予产品应用推广、活动经费支持、知识产权保护、金融专项服务、要素空间保障等方面的支持。

11、强化金融要素支撑

(1)鼓励直播电商企业积极申报余杭政策性融资担保、让利性股权投资基金和天使梦想基金,对区内企业按1%的担保费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单个项目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对通过区级评审的项目,可享受最高2000万元的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对通过区级评审的海内外人才项目,可申请最高1000万元天使梦想基金资助。(2)直播电商企业拟在A股上市的,分阶段、按进度给予奖励:对列入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按实际支付中介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完成股改并报上市辅导备案后奖励100万元;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上市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余杭,按实际投资余杭金额的5‰予以奖励。上市培育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明确资产权属而进行的资产重组,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地方贡献给予全额奖励;按规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给予全额奖励;现金分红、股权转让所得三年内再投资余杭鼓励类产业项目,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对直播电商企业成功境外上市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12、加大企业贡献激励

对年实际贡献20万元以上的直播电商企业,三年内根据其实际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80%。(注:对单个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财政贡献为依据,年度实际贡献在5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60%为上限;年度实际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70%为上限;年度实际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80%为上限。此条款与前述政策条款不同时享受,荣誉类政策条款除外。)

 

三、附则

(一)本细则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276号)、《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9〕18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余杭区申报上级项目以及上级项目配套资金管理按《余杭区区级以上财政扶持项目申报和管理办法》,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特别重大项目的相关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三)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在本细则施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四)原则上,本政策意见涉及奖励资金,上级已有奖励的,本政策奖励标准含上级资金。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五)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本政策试行一年,一年后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可对政策进行适当调整。本细则具体条款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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