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等七个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11330600002577014T/2023-237663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公开日期:2023-02-09
主题分类: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23〕5号
文件登记号:ZJDC01-2023-0006有效性: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等七个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政办发〔2022〕11号文件中的《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金融支持稳进提质若干政策》《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扩大有效投资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能源保障政策》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7日



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


一、重构制造业空间布局

(一)打造高能级产业大平台。当年新增列入省级“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培育名单的,奖励平台10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的所在开发区(园区),奖励40万元。

(二)推进开发区(园区)工业全域治理行动。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对当年新增省级认定小微园区,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奖励园区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加快推进数字化示范园区建设,对当年列入市级建设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同一园区省、市同年认定的,就高奖励。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奖励20万元。

(三)构筑高水平基础设施网络。提升大数据产业支撑,支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对获得省、市公共数据开放大赛奖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以及3万元、2万元、1万元,同一项目省、市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在获奖项目基础上进行产业孵化,取得积极成效且孵化项目营收超100万元的,再奖励5万元。推进行业联盟能力建设,对经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大数据行业联盟,奖励5万元。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对主导制定大数据领域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已发布实施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推进政企合作,对企业主导的大数据领域社会类政企合作(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国家级、省级试点或荣誉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建强先进制造业集群(产业链)

(四)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梯队

1.巩固提升优势产业集群。加快印染化工产业跨区域集聚提升,对跨区域集聚提升的印染、化工企业项目,按照《绍兴市区印染化工电镀产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印染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工作的补充意见》等政策执行。建立市区化工产业集聚提升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化工集聚提升项目建设;对投资超过100亿元的重特大跨区域集聚提升项目,可专项组建项目投资基金予以支持,适用承接地招商政策。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名单的,奖励50万元。

2.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大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具体条款参见集成电路产业专项政策。做强做大数字经济核心企业,对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软件企业壮大,对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且纳入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或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条款详见生物医药产业专项政策。

3.加快布局未来产业集群。积极鼓励氢能等新能源产业发展,对氢能产业项目,当年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市“4151”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专项政策基础上,再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额外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4.传承振兴历史经典产业集群。对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珍珠)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5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3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进行分级分类奖补,最高不超过1万元。

5.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

(五)提升集群制造产业链发展水平。加快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通发展,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牵头企业,奖励50万元。对当年列入市级“链主”企业名单的,奖励20万元。对牵头举办省级“十链百场万企”活动的企业(协会),并组织100家企业(含)以上参加的,每场活动补助25万元;对举办市级“十链百场万企”活动的企业(协会),并组织50家企业(含)以上参加的,每场活动补助15万元。

(六)扩大制造业有效投资

1.鼓励加大工业投资。对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其中,对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和市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重点项目计划的,增加2个百分点,对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中列入省级“415X”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和新星产业集群区域所属行业项目的,增加4个百分点。列入省重大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市县长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的制造业项目和数字化、低碳化改造项目,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设备投资额可将工控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费用纳入计算。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投资项目列入计划起2年内有效)

2.鼓励产业项目提前开工投产。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独立供地重大产业项目,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期限提前90天、180天(含)以上开工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期限提前90天、180天(含)以上建成投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对提前投产的项目主体,保障后续项目要素。

三、培育一流企业队伍

(七)全力扶持产业领航强企。加快一流企业培育,对制造业领域当年新增列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的独立核算单体制造业企业(或以集团汇总统计且在当地的制造业营收占比不低于50%),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亿元以上的培育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亿元,再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雄鹰行动”培育计划(“一流企业”“链主”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实行“长高长壮”专项激励,具体条款参见《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专项激励政策》。

(八)实施先进制造业“凤凰行动”计划。对制造业企业上市挂牌、项目招引、引领发展、收购兼并、再融资、募投项目予以奖励,具体条款参见《绍兴市上市公司引领高质量发展政策》。

(九)推进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奖励50万元。扶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且在当年11月前完成首次月度上规的,奖励15万元。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对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全力培育一流企业家。贯彻《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有效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提高优秀企业家待遇,积极推荐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模先进等社会职务和荣誉职务。每年新增一定经费,专项用于企业家培训、学习考察等。

四、深化创新链产业链融合

(十一)提升制造业创新平台能级。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具体条款参见《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十二)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具体条款参见《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1.大力支持“三首”创新。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装备)、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或首版次软件的,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首台(套)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家级、省级、市级首台(套)关键零部件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2.支持“三首”地方应用。对企业购置使用首台(套)整机装备或成套装备(含前三套装备或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500万元,实现首台(套)装备工程化质量提升的,给予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地方应用奖励可以与省级应用奖励同时享受。

3.实行市级首台(套)装备保险阶梯补偿机制。对投保首台(套)装备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市级首台(套)装备首年度实际保费的65%给予保险补偿,从次年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不超过3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同一产品被评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执行上级保险补偿政策,不重复享受地方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同一首台(套)装备不得同时享受产品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

4.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通过评价(验收)的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十三)增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更大力度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完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具体条款参见《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十四)打造制造业人才蓄水池。实施“名士之乡”英才计划,大力引进培养顶尖人才、海外人才、青年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等,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融合”发展。具体条款参见《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若干政策》。

五、加快制造方式转型

(十五)加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加快以“产业大脑+未来工厂”为核心的数字经济系统建设。

1.推进两化融合纵深发展。对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AAA级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AA级(单元级)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及以上“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试点示范项目,按不低于实际投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数字工厂认定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列入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奖励30万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当年新增列入省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按实际投入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省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吸纳、服务企业首次超过100家的,奖励平台50万元,超过200家的,奖励平台10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省级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的,奖励10万元。

3.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转型试点行业名单的区、县(市),按省级激励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配套;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数字化改造示范企业的,按其在信息化软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鼓励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的,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的,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自被列为省级未来工厂试点企业至获评未来工厂2年内,对未来工厂项目建设的设备投资(包括软件系统投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十六)促进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支持绿色制造创建,对当年新增列入市级“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示范项目并验收通过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培育亩均效益“领跑者”,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并列入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七)推动先进制造与现代服务深度融合。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如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等)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深化制造业服务体系支撑,市级财政每年列支150万元,以购买服务方式扶持市级涉企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码平台)建设,各区、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扶持属地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码平台)建设。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对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工业行业协会,奖励10万元。

六、推进优质优品提升

(十八)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鼓励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方法,设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对当年新增认定为五星级质量管理企业的,奖励10万元。

(十九)打响先进制造业品牌。对当年新增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对当年新增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企业,奖励2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对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对“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奖励2万元。

(二十)强化先进标准创新引领。对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对当年获评“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

(二十一)全方位拓展市场网络。实施“绍兴优品甄选”计划,通过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商协会抱团参展、培育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等方式,拓展市场份额,提升品牌影响力。具体条款参见《绍兴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政策》。

七、畅通国内国际循环

(二十二)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鼓励“研发总部在沪杭甬、研制基地在绍兴”合作模式,推进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交通(汽车、航空航天等)等重点产业集群产业链区域协同发展,共建环杭州湾产业带。

(二十三)增强国内合作循环。支持企业积极参与跨区域产业链协作;支持海峡两岸(绍兴)数字经济产业合作;支持我市工业大县与山区26县共建产业合作园,支持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建设产业转移对接合作平台;支持谋划建立杭州湾码头,加快融入上海洋山港和宁波舟山港全球航运体系。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和智慧物流。

(二十四)强化全球精准合作。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开展境外认证,加强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建设跨境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加工贸易发展;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和海外仓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支持企业全球化布局,培育民营跨国公司。具体条款参见《绍兴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政策》。

八、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区、县(市)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新入驻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奖励不超过20万元运行补助。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二)培育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符合省、市发展导向且年度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投入超过300万元的在库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2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工业、建筑业企业服务化发展,企业将其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投资服务、信息软件服务、售后服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并设立服务业企业的,经评定,新设立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保留其自有土地用途暂不变更,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获得年度营收奖励后三年内,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15%的企业,每年再奖励10万元。

(三)推动跨界融合发展。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8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评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8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评为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50万元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军民融合综合性服务平台,平台运行首个年度给予平台运营方不超过15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计入当年补助资金总额),根据运作成效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年补助,补助一般不超过三年,运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延长补助年限。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四)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对新创建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200万元;对新创建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奖励50万元。景区常态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的,经验收,补助30万元。

(五)加快发展研学旅游。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营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基地(非遗研学游基地)、标准示范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研学旅游营地、基地参加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经验收合格,补助10万元。鼓励研学营地开发和推广研学游产品,对整体贯标、运营一年以上,“研学接待量”10万人次(过夜)以上营地,最高奖励40万元,5万人次(过夜)以上营地,最高奖励30万元,2万人次(过夜)以上营地,最高奖励20万元。对接待中小学生研学,当年全市排名前10,且接待人次1万以上基地经营主体,最高奖励10万元。

(六)鼓励发展过夜旅游。加大“全市游”黄金旅游线路推广力度,对接待境内过夜游客2000人次/年(每晚计1人次,依次类推)以上旅行社,按10元/人次奖励;对接待境外过夜游客1000人次/年以上的旅行社,按50元/人次奖励。

(七)支持旅游“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00人以上的大型旅游团队,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汽车团、火车团分别补助1万元、1.5万元。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500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旅游并停靠,且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华东五省一市以外、以内的客源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对旅行社组织自驾游单次规模30辆(含)、100人(含)以上,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固定发班二日游及以上的年度直通车,达到30班以上、2000人以上,住宿1夜(含)、2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大团”及“年度直通车”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八)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对新评定全市二十强、全省百强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分别奖励1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对年度营业首次收入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5万元。

(九)加强旅游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新设旅游产业类院系,对新开办旅游学院的,奖励50万元;对新开设旅游产业类专业的,每个专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中、高、特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奖励2000元、6000元、1万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奖励1000元。在旅游企业工作满1年,参加文化和旅游部举办的旅游行业服务技能比赛、知识比赛,获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依次最高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举办的旅游行业服务技能比赛、知识比赛,获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的,依次最高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参加市级比赛获奖的,按省级减半奖励。新培育成功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金牌导游,分别最高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十)扶持文创旅游商品开发。对经组织,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金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逐级获奖的,给予差额奖励。

(十一)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对新评定的客房数100间以上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通过复评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银宿级民宿(文化、非遗主题民宿)、金宿级民宿、白金级民宿,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4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星级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十二)支持发展“旅游+”“+旅游”和乡村旅游新业态。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旅夜间消费聚集区经营主体,最高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示范级、创建级IP经营主体,最高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十三)支持推动“百县千碗”工程建设。对新评定“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绍兴佳肴”市级“示范店”“旗舰店”,分别最高奖励1万元、2万元;对新评定“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省级“旗舰店”,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评定“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省级“美食街区(小镇)”,最高奖励20万元。

(十四)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对审计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绍兴市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闲类、产业创新类、体育奖励类项目(无投入要求),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鼓励创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项目。被新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六)鼓励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对入围20大体育品牌赛事,一类、二类、三类分别补助80万元—100万元、50万元—8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主办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给予实际总投入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评为十佳乡村体育赛事活动的,补助5万元。对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体育展会、体育论坛等活动,给予实际总费用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各区、县(市)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相关会展,补助展位费金额的50%。

(十七)加大体育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体育服务类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主营体育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分档给予当年营业收入5%—7%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被新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的单位,奖励20万元。

(十八)加强安保服务品质。对寄递企业、保安企业当年自主添置单价6万元以上的X光机等安检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不超过30%给予补助,单件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获得全省保安服务行业优秀会员单位、信用等级A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十九)调整优化运输结构。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每标箱奖励100元,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对投资建设(含改扩建)300吨级码头以上的,按泊位(包括散货泊位、集装箱泊位)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奖励,每个港口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水运企业新购置500吨级以上船舶,船龄1年以内(基准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每艘奖励20万元,超过1年的每增加一年减少1万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船龄超过10年的不予奖励。

(二十)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评定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国家A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评定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样板县的,对其县级共同配送分拨中心营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十一)培育壮大电商主体。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完成升限纳统工作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0.5万元、2.5万元、6万元、10万元。

(二十二)鼓励发展电商直播。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经评定的直播基地,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10间以上,年直播场次超过3000次的,奖励20万元。

(二十三)鼓励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直播电商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等),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1次)。对新评为省级、市级示范类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十四)鼓励展会规模化发展。对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根据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分50万元、70万元、90万元、120万元四档予以奖励。自次年起,展位数或面积未升档,但展位数或面积较上届有10%及以上增长的,在享受原有政策基础上,对新增展位奖励1000元/展位。对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医药、电子信息四大战略新兴产业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奖励。对境外参展商不少于3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

(二十五)积极引培知名会展项目和会展人才。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在第二十四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会展企业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8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再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得UFI认证的展会、展会机构及场馆,奖励30万元。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5场以上,每增加1场奖励10万元,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绍兴云展平台”上举办的线上展会,根据参展企业数、采购商数以及洽谈时间和场次,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支持举办线下会展培训活动,符合要求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十六)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对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在引进机构运营满1年后,奖励2万元—10万元。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对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三年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2万元/年、1万元/年、6000元/年三档。

(二十七)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和人才培育。按服务机构营业收入的3%予以奖励,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对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的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评选为市级优秀的服务机构,奖励5万元。对应邀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服务机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3万元奖励。对全市HR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奖励2000元—8000元。

(二十八)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引智。对为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学历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构,根据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给予每人次5000元—2万元引才奖励,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为企业引进5人(含)以上职工的服务机构,根据引进的职工人数,给予每人次500元—800元奖励,每年不超过10万元。对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活动,给予每场2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绩效奖励,每场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九)培育会计服务机构开展证券业高端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特殊普通合伙制改制,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完成财政部、证监会证券业务资格备案,执业注册会计师60人以上并成功开展IPO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服务(不包括新三板)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年度取得相关业务收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十)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成功创建等级医院的,按照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进行奖励,综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促进消费提质扩容

(三十一)鼓励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对当年新建或改造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投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乡镇商贸综合体,给予实际运营单位30万元奖励。对开设24小时便利店的企业,给予每家门店实际投资额20%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市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三十二)鼓励城乡物流体系建设。对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开设30平方米、50平方米及以上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并配套25立方米及以上冷库的,当年给予每家5万、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三十三)鼓励夜间经济发展。对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奖励。

(三十四)鼓励重点消费平台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慧商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三十五)加快发展首店经济。加快品牌首店(旗舰店)入驻。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绍兴开设旗舰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在绍兴开设浙江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0万元;知名潮店网红店开设绍兴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万元。促进品牌首店(旗舰店)集聚。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1家奖励2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1家奖励10万元;成功引进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5家奖励5万元,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加强活动氛围营造。对在我市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对活动主办方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方面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活动或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当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十六)鼓励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和内外贸一体化。对有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在市外新增30平方米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且实现总部汇总结算的,每新增1家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奖励10万元。

五、提升服务质量效益

(三十七)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通过自我声明获得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建200平方米以上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每家最高奖励30万元。对当年新获评“绍兴菜”的“名师”“名店”,分别奖励1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十八)推进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

(三十九)支持服务业试点示范创建。对当年新评定的高能级、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创建的省级冷链物流骨干基地、冷链物流园区、物流园区提质增效试点的园区和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四十)提升企业亩均效益。深入实施服务业“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对当年被评为亩均效益省级、市级“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四十一)鼓励企业“下升上”。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月度新增企业年销售(营业)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额外奖励,其中入库当年批发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零售额超过0.5亿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四十二)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30%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2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30%的批发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的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四十三)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及以上的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按规定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给予不超过5%奖励,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夜间经济、“下升上”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军民融合发展奖励、旅游“大团”及“年度直通车”、体育业奖励补助、文创旅游商品开发经营、引培知名会展项目和人才、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和人才及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奖励项目等事项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区、县(市)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文化产业执行文化产业政策。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一)对当年施工资质晋升至特级(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2年累计产值达到10亿元的,奖励150万元)。

(二)对施工企业当年兼并行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兼并专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50万元,兼并行业乙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20万元;设计企业当年合并、兼并设计企业,并达到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的,奖励50万元。

(三)对当年晋升至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晋升至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企业,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20万元。

(四)对当年晋升至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晋升至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五)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浙江百强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已入选中国企业500强、浙江百强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实现进位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科研创新

(一)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

(二)对企业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工法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一)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参建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钱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参建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二)对当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三)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四)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五)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含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下同),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万元。(含新增和复核,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四、支持企业发展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

(一)对新建农村钢结构装配式农房或整村连片建设的其他结构的农村装配式农房项目,可予以20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期间(2019—2022年),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的农房,在属地财政补助基础上,市级再予以10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市级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当年新开工实施装配式装修的项目,或整体实施钢结构装配建造的住宅项目,给予建设单位5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开工整体实施装配式装修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给予建设单位10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

(四)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五)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35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4%。分别奖励建设单位50%、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各25%。

(六)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8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5%。(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七)纳入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计划的非公共机构的公共建筑和纳入老小区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符合设计和改造要求的,给予实施单位如下补助:旧窗节能改造按照窗户面积每平方米260元、建筑外遮阳按照遮阳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屋顶节能改造按照改造面积每平方米50元、外墙节能改造按照墙面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既有居住建筑总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一)对引进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二)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30万元。对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钱江杯”“兰花杯”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对当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绍兴市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分别奖励20万元、8万元、4万元。

(四)每年从省下拨建筑工业化以奖代补资金中划拨不少于30万元,用于全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专项培训。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的企业,给予投资额10%补助,单个基地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当年获得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对当年获得全国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六、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

(一)对在省外设立建筑业企业服务联络点(办事处),在该省建筑业年产值总量达到50亿元、100亿元以上,且当年增速达到10%以上,对联络点(办事处)牵头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200万元。

(二)对引进的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享受本政策中企业培育的同等待遇;鼓励企业在市外承接业务,各地可根据产值情况予以一定支持。

七、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级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区、县(市)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从低等次晋升到高等次时,可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一、完善科技型企业梯队培育机制。对新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最高奖励40万元、3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规上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5万元。

二、健全龙头企业创新引领机制。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同时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最高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0万元。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统计纳统企业的研发支出比上年增长15%以上且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实行分档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外资企业在绍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的,同等享受研发补助政策;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对高校院所、医院研发投入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且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贡献前五位的,在统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定向激励。

六、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对在三区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区各承担50%补助经费。市财政对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鼓励各区、县(市)对国家级、省级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国家级、省级项目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比例资助。

七、深化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改革。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50万元。推广“无感直兑”经验,对大型科研仪器入网数高、开放共享量大的载体,设立不高于10万元的资金池,直接支持企业通过省大型科研仪器平台兑现政策。对通过省大型科研仪器平台提供对外开放服务的大型科研仪器,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可按照不高于服务收入10%的比例,给予相关人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奖励,每家单位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不纳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八、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明确;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奖励不少于50万元。

九、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基础上,市、县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补助。

十、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200万元;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奖励,最高300万元。

十一、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创新联合体每年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支持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对市考评优秀的综合体,每家奖励50万元。

十二、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星创天地,奖励5万元。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十三、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1奖励,对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20%给予奖励,对其中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机构,工作考核达标的,每家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5%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1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经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

十五、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对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奖励10万元;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完善多层次金融资本支持创新机制。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2‰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最高补助10万元。

十七、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对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开放许可的专利,按实际所缴年费予以补助。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2万元。对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最高奖励50万元。

十八、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和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补助20万元。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房租补助,每家每年最高20万元。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最高奖励50万元。

十九、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补助。上述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二十、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进一步推广新昌全面创新改革经验,发布创新指数,对市、县两级创新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完善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财政科技投入增幅“双下降”,或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全社会R&D经费支出增幅“双低于”全省平均的区、县(市),在科技进步考核时“一票否优”。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二十一、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自然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保障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区、县(市)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保障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设置存贷款增量与增幅、制造业贷款、人才企业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及不良处置、社会责任等考评指标,季度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二)保险公司年度考评。设置赔款与给付、服务效率、保费收入增量、保险服务质量、政保合作情况等考评指标,并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两个类型分别评价,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三)证券期货机构年度考评。设置地方贡献、交易总额、业务创新、社会责任等考评指标,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四)地方金融组织年度考评。设置地方贡献、业务总额、业务笔数等考评指标,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五)制造业贷款激励。对企业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制造领域的项目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按《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专项激励政策》执行。

二、强化融资担保增信

(六)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 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的30%,单个担保机构年度不超过5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为政府性担保机构当年末担保业务余额的0.5%,单个担保机构年度不超过5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

(七)落实尽职免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用《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浙融担办〔2021〕1号)。

三、加快资本市场发展

(八)上市挂牌奖励。对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奖励500万元。其中,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完成辅导备案受理奖励100万元、完成首发上市受理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含买壳迁址)奖励30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的,完成“新三板”挂牌奖励80万元、完成辅导备案受理奖励100万元、完成首发上市受理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220万元。

境外上市奖励100万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奖励20万元。

上市公司每分拆1家子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奖励100万元,分拆上市主体享受同类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九)项目招引奖励。对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等投资主体(国有企业除外)直接参与投资并引进市外项目,且五年内成功上市的,在首发上市后,对招引主体奖励200万元(由落地项目方明确一个项目招引主体)。根据项目招引需求,政府产业基金可配套出资组建基金。

(十)研发创新奖励。鼓励上市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强度,在市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基础上,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亿元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按证监会最新行业分类或市经信局统计口径),研发强度超过当年全市上市公司平均研发强度1.5倍的,按超出1.5倍部分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争取科创板上市,在市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基础上,对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上市前三年研发投入总额超过6000万元以上部分,在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一)引领发展奖励。鼓励上市公司依托产业优势布局创投产业园,或与市内外专业机构合作发展创投产业园,重点围绕“4151”计划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集群培育优质项目(经信局口径),对运营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每年给予运营机构(上市公司参股30%以上)运营补助200万元;运营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运营机构(上市公司参股30%以上)运营补助300万元。运营补助暂定5年。

(十二)收购兼并奖励。鼓励上市公司立足主业,结合绍兴产业发展导向,开展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整合,加速强链补链畅链护链,提升上市公司研发、设计、品牌等核心方面能级。当年成交金额超过10亿元(含),奖励300万元,成交金额5亿元(含)—10亿元,奖励200万元,成交金额2亿元(含)—5亿元,奖励100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减半奖励。

(十三)再融资奖励。上市公司实现股权再融资,按净融资额的2‰奖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不纳入,发行可转债在办理转股手续后兑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四)募投项目保障。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落地,在项目用地、用能、排污等要素供给方面给予保障,优化备案核准、安评、环评、消防等手续办理。支持上市公司建设投资项目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积极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预支)指标。

四、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在绍金融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市、县两级政府分别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区、县(市)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符合《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行动专项激励政策》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对当年有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等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鼓励引导境外资本返程投资,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央企返程投资总部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返程投资企业总部(机构、研发中心)的实到外资,在3%奖励的基础上,各区、县(市)自行决策,给予一定程度的资助和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企业(项目),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对其他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外资项目及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利用利润和外债增资扩能新上项目,鼓励落户地政府按一定比例,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奖励政策。

(二)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完善海外招商网络体系,对合作建立境外双招双引工作站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根据协议和绩效,每年给予服务经费不超过200万元。加强与第三方投资促进机构(专业中介机构)的联系合作,对成功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的机构,根据项目引进的规模和性质,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外资世界500强项目,另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项目进展、运营情况分阶段拨付。便利商务和境外驻点人员出入境来往,提高签证申办便利化程度,加强签证申办指导,实现出入境证件应发尽发、能发快发,对重要境外商务人员入境隔离费用予以经费保障。

(三)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和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外资项目,在用地、环保、能耗、融资等方面给予保障、综合扶持;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以及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民营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外资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与内资研发机构同等待遇,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按浙商务联发〔2021〕161号文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引导外资投向产业链薄弱的环节和技术领域。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负担,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落实外资企业研发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企业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含线上展会)的,给予展位费100%补助;对企业参加非市年度重点境外展会(含线上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补助,展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给予展位费60%补助,展会在RCEP成员国家的,给予展位费70%补助。企业派人到境外参展的,给予不超过10000元/次的人员费补助。支持企业以“代参展”模式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享受境外线下参展同等政策,给予市年度重点展会5000元/次、非市年度重点展会3000元/次的委托参展费定额补助。以上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商协会组织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单次展会组展展位达10个及以上的,给予组织方每10个展位5万元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补助(实际费用低于5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不超过30万元。

(八)支持引育优质外贸企业。鼓励工贸一体型企业在我市设立采购总部或进出口公司,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项目,在财政、土地、能耗、排放、金融等方面给予相应要素保障。对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当年度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予以鼓励。支持总部型外贸企业回流进出口业务和订单。

(九)支持企业开展境外认证。对当年度获得各类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的企业,给予核定(认证、注册、申请)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

(十)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对当年度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十一)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度自营出口额3000万元—3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对当年度自营出口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重点鼓励。

(十二)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对当年度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对当年度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三)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绍兴市出口名牌的,给予一定支持。

(十四)支持加工贸易发展。对当年度加工贸易自营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对当年度加工贸易自营出口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予以重点鼓励。

(十五)支持进口扩量提质。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各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对当年度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自营进口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4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度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度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获得国家、省资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六)支持大宗商品进口。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大宗商品进口经营资质,支持在绍兴综合保税区内开展大宗商品进口,由滨海新区管委会制定细则,给予一定支持。

(十七)鼓励开展服务贸易。根据企业类型、业务属性及业务情况,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企业进行激励。支持服务贸易基地建设,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园区)的,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十八)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当年新开跨境电子商务B2C店铺且单店交易额达到3万美元或当年在主流平台新开跨境B2B店铺且有出口实绩的,予以鼓励。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开设独立站且有线上独立站销售业绩的,予以鼓励。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利用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等主流平台开展境外推广,予以鼓励。

(十九)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园区,予以园区运营方一定补助。

(二十)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对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并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方式9710、9810项下)的年跨境电商出口额首次达1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予以鼓励。

(二十一)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资金扶持30万元。新设立符合条件的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数不少于80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资金扶持80万元。

(二十二)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3万元。

(二十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产业园、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等),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1次)。

(二十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境外注册和国际认证。对年跨境电子商务网络交易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出口目的地国注册自有商标和开展国际认证的,给予核定(商标注册、国际认证)费用70%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5万元。

(二十五)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正式运营满1年且平台年度网络交易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每提高1000万元,再追加奖励10万元,单个平台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平台(企业)投资建设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项目,鼓励落户地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奖励政策。

(二十六)支持外贸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获得上级补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对称号升档的,给予升档部分差额配套奖励)。对新获市级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奖励30万元。对拓展业务明显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市级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分别补助20万元、50万元。

(二十七)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获得上级补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

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二十八)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按年度营业额每100万美元资助5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九)鼓励企业境外投资。鼓励企业实施跨国并购、开展品牌、营销网络等领域的境外投资,对以上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三十)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要降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和资信费用。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不受财政贡献度限制。扩大“政府联保平台”覆盖面,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不限出口额),按不低于实际支付保费的65%给予补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保费补助比例至80%,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补助。

(三十一)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对终裁绝对胜诉案件,再给予整个案件律师费20%的补助。单个案件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在保持市级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所涉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各区、县(市)可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对事项奖励资金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平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意见


一、扩大投资总量

(一)稳住投资基本盘。坚持“稳中有进、进中向好”总基调,全力拼经济、全力扩投资,以超常规举措、超常规力度稳存量、拓增量、优结构、争要素,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关键作用,力争2023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2%。

(二)鼓励适度超前投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前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对各区、县(市)纳入年度计划盘子的亿元以上新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完成率、计划投资额、开工项目数,按季度以4:3:3权重进行计分排名,对季度排名前2位的,给予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分,在申报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REITs募资、中央预算内资金、盘活存量资产省级试点时,予以重点推荐,重大项目优先推荐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激发国企投资动力。鼓励市级国有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对市级国有企业纳入年度计划盘子的亿元以上新建项目投资完成率、计划投资额、开工项目数,按季度以4:3:3权重进行计分排名,对季度排名前3位的,给予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加分,在申报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REITs募资、中央预算内资金、盘活存量资产省级试点时,予以重点推荐。

(四)引进产业投资增量。积极招引“高大上、链群配”优质产业项目,对当年新招引(以签订实际落地合同为准)的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和5G+8K、碳中和、人工智能、氢能等未来产业,计划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采取“一项目一方案”,做到资金、能耗、土地、林地等要素应保尽保。

(五)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明确的21条举措,优化民间投资营商环境,用好重大项目推介、拓宽投融资渠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等促进民间投资的相关举措,鼓励和引导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省重大项目和补短板项目建设,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合理增长。

二、优化投资结构

(六)加大网络型基础设施投资力度。鼓励在开发区(园区)、重点片区投资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网络型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区域间基础设施联通项目,对纳入“十四五”规划和省“千项万亿”工程的上述类型项目,提前6个月以上实施的,市级统筹安排1000万元,对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奖励。力争2023年全市交通投资增长7%以上,水利投资增长17%以上,能源投资增长15%以上。

(七)加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力度。对列入省重大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市县长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的制造业项目和数字化、低碳化改造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购置(改造)投入300万元及以上的,可按实际完成设备购置(改造)投资额的12%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投资项目列入计划起2年内有效)。可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对迁建、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力争2023年全市制造业投资增长20%以上。

(八)加大现代服务业投资力度。对列入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及以上的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按规定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奖励,单个项目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九)加快产业项目投资速度。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独立供地重大产业项目,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期限提前90天、180天(含)以上开工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期限提前90天、180天(含)以上建成投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对提前投产的项目主体,保障后续项目要素。

(十)加大房地产投资力度。在符合国家和省级政策要求基础上,支持按照“一地一策”原则,灵活运用政策工具箱,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行政审批手续办理,允许容缺受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大金融机构对房地产企业新增贷款授信和投放力度,支持房地产企业发行金融债券,进一步盘活存量、形成增量。鼓励使用房票安置拆迁,允许全市域房票通用,房票使用范围扩大至二手房。各地可根据实际,将2022年出台的鼓励房地产健康发展61条政策时效延长至2023年底。

三、聚力重大项目

(十一)加大谋划储备力度。聚焦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政府专项债券支持方向,谋划更多前期手续完备、建设条件成熟的管长远、打基础、惠民生项目,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国家级、省级规划和重大项目计划“笼子”。开展全市项目谋划“擂台赛”,对先进单位予以通报激励。

(十二)加大前期协同力度。对当年计划实施的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在1月底前完成年度计划编制,6月底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施工招标公告等前期工作,力争9月底前开工。按照能早则早、能快则快目标,提速列入省“千项万亿”工程新建项目前期进度,力争一季度开工率30%以上、二季度65%以上、三季度85%以上。优先推荐“拿地即开工”重大项目数量最多的区、县(市)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市发改委增设重大项目前期办,提高前期工作质量效率。

(十三)加大建设推进力度。对获评省、市级“红旗”项目,年度评定后分别按项目当年投资完成额,对项目业主单位给予千分之一、万分之五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1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季落后成为“蜗牛”项目的,取消奖励)。

(十四)加大攻坚协调力度。对列入省级以上项目盘子的实施类项目以及各类金融工具支持项目,给予分级分类协调、倒排节点攻坚、问题预警处置等制度支持,快速响应、协调推动、科学处置,确保项目开工率、投资完成率、资金支付率、达产率等符合绩效评价和建设进度要求,加快形成投资实物量。

(十五)加大争先激励力度。完善投资“赛马”“五比五赛”“红旗蜗牛”项目评选等赛比机制,落实“旬会商、月分析、季评价、年考核”项目推进机制,强化日常晾晒通报,运用“项目管家”数字平台,实现问题及时预警。市、县两级可对当年入库投资最大的产业类、基础设施类项目予以通报激励。

(十六)优化项目审批程序。深化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最多80天”和低风险小型项目“最多15个工作日”审批改革,实行重大项目“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合并审批”,缩短审批用时。对具备审批条件的预备类和研究类重大交通项目,允许先行开展用地预审。支持集成海塘加固、市政道路、景观绿化等多功能项目审批。在不违反用地政策法规禁止性限制的条件下,允许在设施农业上建设农光互补、菌光互补项目。

四、强化要素保障

(十七)扩大政府专项债券规模。抓好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实施和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力争2023年全市储备专项债券资金需求600—1000亿元,发行额度100亿元以上。加快专项债使用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专项债券储备、争取情况列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十八)加大资金要素保障。支持金融机构向制造业企业发放中长期信贷产品,支持企业发行债券用于项目投资等相关领域,为重大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方案设计等服务“绿色通道”,提高融资额度和成功率。继续做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设备更新贴息贷款等金融工具支持项目以及各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最大限度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做大可用资金盘子。

(十九)加大项目用能保障。积极争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重大项目国家能耗单列,能耗单列重大项目和原料用能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耗总量考核。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0.52吨标准煤/万元的新上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确保完成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前提下,开辟节能审查“绿色通道”。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当年制造业重大项目用能需求。

(二十)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允许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容缺审查,指导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组件审批、先行用地申请报批工作,提高重大项目用地预审、农转用报批效率。着力盘活土地存量、争取更多增量,2023年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2万亩以上,供应国有建设用地3.5万亩以上,其中出让土地30%以上投向工业,重点支持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省重大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十一)加大要素争取力度。全面打响要素争取攻坚战,鼓励各地积极向上多争要素,最大限度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建立要素争取激励机制,对各区、县(市)争取资金、土地、能源、重大规划纳入等情况进行通报晾晒,成效明显的区、县(市)给予激励。

(二十二)支持盘活存量资产。优先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市级国有资产所属单位盘活存量资产,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水利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污水处理等项目开展REITs试点。加强项目配套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盘活项目,落实财税金融政策支持。鼓励盘活回收资金投入新项目建设,优先安排中央预算内补助、专项债和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五、附则

(一)顶格承接执行中央和省级出台的各项扩大有效投资政策。

(二)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微调,具体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市)实施。

(三)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四)本政策由区、县(市)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参照“1+9”“8+4”政策明确的财政体制分担。“1+9”“8+4”政策体系以外的新增条款,按照市、县两级财政2:8比例分担。

(五)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所有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六)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七)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八)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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