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1+4+X”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2019)
关于推动钱塘新区高质量发展打造智能制造产业高地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弘扬新时代的“拓荒牛”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锐意进取,全力创建国家级新区,推进钱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会精神,贯彻落实杭州市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级新区创建,以更宽视野、更高格局定位钱塘新区发展,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科技创新、加快转型升级,构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着力将钱塘新区打造成为世界级智能制造产业集群、长三角地区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全省标志性战略性改革开放大平台、杭州湾数字经济与高端制造融合创新发展引领区。
二、主要措施
钱塘新区每年从财政支出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全面推进“新制造业计划”,大力实施“领飞计划”,加大招商引资,鼓励创新创业,提升产业层级,加快集聚人才,实现高效优质发展。
(一) 坚持产业发展高质量
1.推进“新制造业计划”。全面推进新制造业计划,坚持增总量、优存量、促增量、提质量,瞄准智能制造、高端制造和绿色制造,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力度,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龙头企业和千亿级先进制造产业集群。注重产业平台建设,积极推进建设航天航空、生物医药“万亩千亿”产业平台,全面提升医药港小镇、大创小镇,布局一批具有明确产业和功能定位的小微园区,加快集聚优质企业。
2.实施“钱塘领飞计划”。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5亿元,培育一批“钱塘头雁”企业,支持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或行业领头地位的领军企业不断做强,发挥“钱塘头雁”在新区的引领、集聚、支撑作用;培育一批“钱塘雨燕”企业,鼓励高成长型企业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研发创新,助力其做优、做大、做精;培育一批“钱塘雏鹰”企业,鼓励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提升科技创新的驱动作用,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培育一批“钱塘凤凰”企业,鼓励市场前景好、综合效益高、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和助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3.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现代服务业经济高质量高水平发展。加快建设总部基地等重点区块,盘活区内商业楼宇,积极引进各类区域性、功能性总部;大力积极发展检验检测服务业,以智能汽车、生物医药、健康食品等检验检测服务为特色,创建一流国家级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等非银金融,引进、培育一批具有全国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围绕主导产业发展需求,搭建高能级生产性服务业配套园区,引育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等服务机构,形成专业化服务外包配套能力。
(二)坚持创新驱动高质量
4.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2亿元,用于科技型企业的培育。深入实施“雏鹰计划”,通过财政扶持、科技金融和创业服务等方式,完善制造业企业创新发展体系。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大国家、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及房租补助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研发创新活动,鼓励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不断提升企业竞争能力。鼓励高校教师、研发团队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创业资助。
5.全面推进双创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双创平台建设,提升完善创新创业载体,集聚优势资源,扶持和引导创投机构、专业团队等社会优势资源创办或参与众创空间、孵化器、小微企业园建设。鼓励创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其报备的在孵企业给予资助。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参与“双创”平台建设,加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对制造业科技企业的培育力度。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在区内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和赛事等创新创业活动。
6.深化产学研融合。鼓励区校全面深度合作。大力实施区校平台共建、产业共兴、人才共育、资源共享、氛围共创“五大工程”,形成协同合作体系。积极营造环境,充分利用高校、科研机构的创新资源和能力,建立资源整合与协同创新的新机制。依托高端创新平台,建立更为顺畅的产学研用合作关系,重点支持一批符合核心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三)坚持人才引育高质量
7.集聚海内外人才。加大国际人才引进力度,对引进的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和发达国家院士,对其领衔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高额资助。聚焦生物医药、汽车及零部件、航天航空、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大力招引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给予高额资金补助,并给予租金补贴、贷款贴息等资助,对产业发展紧缺、水平特别突出的创业项目给予资助。
8.鼓励人才创新创业。制定出台建设“人才特区”、打造才智高地的政策意见,优化人才项目引育管理办法,积极招引各类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人才。对新引进到我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各类人才(含归国留学人员),分层分类给予人才安居保障。对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应届毕业生,享受区级生活补贴。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企业的人才骨干给予住房、交通、教育等补助。建立健全人才荣誉制度,每三年开展“钱塘智慧英才”、“钱塘领军型人才团队”、“钱塘青年英才”、“重才爱才先进单位”评选,给予政策支持。发扬“工匠精神”,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展“杭州工匠”、“钱塘工匠”认定。
(四)坚持招商选资高质量
9.加快招商体系建设。将招商引资作为新区“一把手”工程和重中之重,构建“招商与人才局+特色平台+三大服务处+街道、部门、国企、驻外招商处及招商顾问”的大招商体系。坚持项目为王,立足新区主导产业发展及未来产业布局,重点围绕半导体、生命健康、智能汽车及智能装备、航空航天、新材料等五大先进制造业,瞄准大企业大集团,积极引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同时,加强对未来产业的招引培育,力争三年引育100个未来产业项目。
10.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符合新区重点发展产业的行业领军企业、总部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国内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重点拟上市企业以及新经济领域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直接投资的产业项目落户新区,鼓励区内企业新建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增资产业项目,可根据其对新区财政贡献情况和到资规模,对研发投入、市场开拓、扩大投资、产学研合作、节能降耗等给予资助,对租赁、购置新区楼宇和标准厂房的可给予补贴,对高管、技术骨干、科研人员等企业家、研发人才可给予奖励,可优先推荐新区产业基金给予融资扶持,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并购等。符合新区产业项目供地条件的,可优先供给项目用地,保障企业研发、管理、总部及必要的产业发展需求。
(五)坚持开放合作高质量
11.大力推进产业国际化。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出口品牌的建设与推广,对企业在境外注册出口商标的,经认定,分类给予补助;营建符合国际规则的税收、法律、服务和管理环境,培育和引入一批有国际服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才服务和专业咨询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 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积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防范作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与渗透率,增强外贸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
12.发挥“走出去”带动作用。鼓励境外生产型企业营销机构建设,通过境内外产业分工协作,带动境内主体的产品出口,对企业以新设、并购、参股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根据中方投资额给予分级补助。鼓励企业出口从传统市场为主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拓的多元化市场局面。
(六)坚持营商环境高质量
13.推进产城人融合发展。推进空间布局和发展模式创新改革,不断优化产业用地。深化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按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综合效益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给予资源要素配置优先支持。探索产业项目供地模式和建设模式创新,实施工业综合体开发建设改革。加快全面完善城市功能配套,提升公共服务综合能力,为高新产业集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14.全面优化政府服务。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扩大政府服务的范围和领域,打破数据孤岛,建设数据共享平台,打造围绕企业全方位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亲商助企服务机制,优化“投资之家”,建立政企沟通信息化平台,实现企业服务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保障。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落实责任分工,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全面打造世界级智能制造产业集群,作为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内容,切实把完善政策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摆在事关高质量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抓紧抓细抓实。各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工作,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突出精准服务。进一步提升部门、街道、平台为市场各类主体服务的意识、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亲商助企服务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营运中的深层次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强化企业服务中心作用,深层次了解企业困难,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3.加大财政支持。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强化绩效考核,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同时,逐步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创投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金融类政策,进一步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4.加强宣传推介。为确保新区政策体系落到实处,适时统一发布,进一步提升影响力和知名度。同时,拓宽宣传渠道,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讲座等形式,及时宣传新区“1+4+X”政策体系,形成“亲商、重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
四、附则
1.本政策体系内的所有政策适用本附则,体系的具体细则,由各相关部门牵头制订,报管委会通过后组织实施。各牵头部门应规范申报、结算和兑现流程,实施中接受新区财政、审计部门对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2.本政策体系中所有政策资助(奖励)对象均应为财政收入级次在新区范围内的单位;本政策体系中“对区贡献”特指企业生产经营所实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税务稽查补收部分)的区财政贡献。所有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对新区地方财政贡献总额;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3.同一企业、人员获得区其他同类资助(奖励)的(包括国家、省、市专项政策的配套资金及区专项扶持),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不再重复资助(奖励)。对新区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科技创新等已按照“一事一议”享受其他特殊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4.政策体系中“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下沙区域楼宇1.5元/平方米·天,厂房1.2元/平方米·天,工业仓储1元/平方米·天,高校物业1元/平方米·天;江东区域楼宇1.2元/平方米·天,厂房1.0元/平方米·天,工业仓储0.8元/平方米·天;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5.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新区政策;具体标准由经发科技局会同政法委、财政金融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明确。
6.对亩产效益评价D类或亩均税收3万元/亩以下等情况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政策。
7.享受政策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新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不减少注册资金,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与基数。在政策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或提前将税务级次关系迁出,或将税收转移出钱塘新区的,企业须对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双方约定予以返还。
8.本政策体系自2019年11月29日开始施行,试行3年;发布当年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原大江东管发〔2018〕9号、杭经开管发〔2018〕9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于促进“头雁”企业引领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的发挥领军企业的引领、支撑、示范作用,支持其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做精,推进钱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财政级次在钱塘新区(含新迁入企业),主营业务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在关键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拥有较强研发技术实力,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以集团口径计),原则上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且税收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含)以上且税收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2.连续两年税收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两年平均增幅在10%以上的工业企业;
连续两年税收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且两年平均增幅在1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二、服务机制
1.认定考核。头雁企业每三年评定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新区管委会提出列入“钱塘头雁企业发展计划”的申请,由经发科技局会同财政金融局等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定同意后签订协议,明确企业在经济贡献、创新成果、绿色发展等方面的三年发展目标,并确定具有针对性、持续性的扶持办法。
2.滚动兑现。对扶持资金达到当年上限,超出部分可滚动累加至下一年度兑现,原则上仅在认定期内滚动累加。
3.专员服务。对认定为钱塘头雁企业的,由企业服务中心落实服务专员,开展“一对一”服务,协助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或政策需求。
三、扶持政策
对认定为钱塘头雁企业的,以企业入选年度上一年对区贡献为固定基数,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当年区财政贡献超出固定基数部分的80%(项目配套、技改投资、人才激励按相关政策执行,不以增量部分为限),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扩大投资、融资上市、市场开拓等,具体按照以下方式兑现:
1.支持创新发展。对企业加大技术研发能力所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30%予以资助。支持企业争取国家和省、市各类创新资源,对企业申报、承担国家、省市课题和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按区相关政策享受规模突破奖励。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高层次重大创新载体,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企业获得专利、品牌、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及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的,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2.支持扩大投资。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两化融合、数字化改造项目,可按其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市区两级最高可达1亿元;企业新建产业用房或开发地下空间,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用房屋用于研发生产的,按实际发生额的80%给予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对企业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方面的投入,可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的资助。
3.支持企业融资。对企业在三个月以上的银行贷款以及其他各类债权融资,最高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当年发生贷款额度的贴息。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或并购重组,分阶段给予企业上市奖励,支持企业持股平台落户新区,支持企业因上市开展的各类手续办理,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开设“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按实际并购金额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奖励。
4.支持开拓市场。鼓励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创新研发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加大出口品牌建设和推广、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构建国际商务与科技服务平台,按区相关政策给予资助。鼓励企业区内采购、结对帮扶,享受相关区级政策。支持企业参加国际展览展会和经认定的国际性专业会议及论坛等活动,可按展位费或举办活动场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5.支持人才引进。实施人才激励政策,按新区人才相关政策分层次给予奖励和资助,专项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和奖励创新创业人才,妥善解决人才生活和工作条件(包括:住房补助、交通补助、教育补助等)。符合条件的,给予购房(安家)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安排人才专项用房配租或给予个人住房租金补贴。按新区人才相关政策分层次给予奖励和资助。
6.支持高效用地。优先保障头雁企业的产业发展空间,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确保土地资源向头雁企业倾斜。鼓励头雁企业参与区内低效用地的盘活,头雁企业兼并重组区内落后产能企业的,按不超过固定资产评估总额的5%给予资助。
四、附则
本意见自2019年11月29日开始施行,试行3年;发布当年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关于支持“雨燕”企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成长型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助力钱塘新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1.财政级次在钱塘新区(含新迁入企业),主营业务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增长快、效益好、潜力大、质量高的法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且认定申请年度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1)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10亿元,且近两年平均增速不低于10%;
(2)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且近两年平均增速不低于15%;
(3)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且近两年平均增速不低于20%;
(4)主营业务收入两年均为正增长但未达到增速标准,符合以下要求也可列为雨燕企业:一是列入上市辅导梯队的后备企业(已向证监会提交材料的企业,具体名单由财政金融局提供);二是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且为细分行业领军企业。
2.雨燕企业由企业申请,由经发科技局会同财政金融局等部门初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管委会审定同意后公布名单。雨燕企业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当年有效。
二、扶持政策
对认定为钱塘雨燕企业的,以企业入选年度上一年对区贡献为基数,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当年新增区财政贡献部分(项目配套、技改投资、人才激励可按相关政策执行,不以增量部分为限),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扩大投资、开拓市场、贷款融资、人才引进,具体按照以下方式兑现:
1.支持研发投入。对企业加大技术研发能力所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20%予以资助。对企业申报、承担重大课题和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按区相关政策享受规模突破奖励。支持企业产学研合作,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高层次重大创新载体,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企业获得专利、品牌、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及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的,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2.支持扩大投资。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两化融合、数字化改造项目,可按其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企业新建产业用房或开发地下空间,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新区租用楼宇、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实际发生额的80%给予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平方米。
3.支持企业融资。对企业在三个月以上的银行贷款以及其他各类债权融资,最高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当年发生贷款额度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设立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雨燕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设立产业扶持基金,优先向符合条件的雨燕企业投资。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或并购重组,享受区级相关金融政策。
4.支持开拓市场。鼓励企业区内采购、结对帮扶,享受相关区级政策。支持企业参加国际展览展会和经认定的国际性专业会议及论坛等活动,可按展位费或举办活动场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人才引进。实施人才激励政策,按新区人才相关政策分层次给予奖励和资助,专项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和奖励创新创业人才,妥善解决人才生活和工作条件(包括:住房补助、交通补助、教育补助等)。符合条件的,给予购房(安家)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安排人才专项用房配租或给予个人住房租金补贴。
6.保障发展空间。对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或税收超2000万元),从业人员超过300人,行业竞争力强、有明确上市计划、建设资金有保障的雨燕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或预留发展用地。
三、附则
本意见自2019年11月29日开始施行,试行3年;发布当年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关于助力“雏鹰”企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高成长型科技企业快速发展,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助力钱塘新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财政级次在钱塘新区(含新迁入企业),主营业务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研发实力,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研发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5%(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年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两年研发投入平均增幅20%(含)以上,或研发投入达300万元(含)以上且平均增幅10%(含)以上;
(2)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且近两年平均增幅20%(含)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含)。
钱塘雏鹰企业每年评定一次,经经发科技局会同财政金融局等部门初审,报管委会审定同意后,认定当年有效,给予当年扶持政策。
二、扶持政策
1.研发补助。企业在享受科技政策研发费用投入补助5%的基础上,再对其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的10%给予资助,每家每年最高500万元。
2.房租补贴。在新区租用楼宇、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3.贷款贴息。对企业三个月以上的银行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当年发生贷款额度的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创新支持。对企业申报、承担重大课题和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企业产学研合作,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高层次重大创新载体;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维权工作,争创科技奖项,开展标准制定;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赛事,开展人才引育,按区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三、附则
1.资助总额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对新区财政贡献为限,培育期企业参照新区科技政策执行。
2.本意见中“科技型企业”指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企业。
3.本意见自2019年11月29日开始施行,试行3年;发布当年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关于助推“凤凰”企业飞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钱塘新区建设,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和助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做优做强实体经济,推动钱塘新区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4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杭政函〔2018〕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凤凰”企业认定标准
“凤凰”企业是指经认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1.在钱塘新区内登记注册、纳税并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2.符合国家、省、市及钱塘新区产业政策导向,企业综合竞争力较强、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且有发展潜力;
3.近二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已作出改制上市决定、有明确的上市工作计划,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成上市股改的;
(2)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之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且最近一轮融资企业估值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二、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区内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经认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分以下三个阶段兑现:企业与证券机构签订IPO辅导协议并完成上市股改的,奖励150万元;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的,奖励250万元;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并实现交易的,奖励100万元。
三、新区惠企政策提前兑现。为更好地支持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助推“凤凰”企业飞速发展,企业在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后,可申请提前兑现企业应享受的新区其他惠企政策。惠企政策以企业申请当年政策金额及今后二年根据兑现政策的条款进行测算的合计兑现额度,该政策额度可提前兑现,并在企业上市后据实结算。企业终止上市后,应于终止上市日起一个月内归还提前兑现的政策。
四、鼓励上市企业再融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我区的,以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贡献为固定基数,给予企业三年内每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区实际贡献新增部分40%的资助,用于企业引进人才、技术创新和扩大投资。
五、鼓励企业境内外并购。区内上市企业或重点拟上市企业进行国家鼓励的海外并购、国内产业并购及盘活区内存量资产并购(关联企业除外),单笔并购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并购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并购境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的(关联企业除外),按实际并购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企业资产重组和转增股本。区重点拟上市企业按规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按不超过转增股本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以其转增股本产生的区贡献为限。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明确资产权属,在同一控制下进行的资产重组,按不超过企业资产重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以其资产重组所产生的区贡献为限。
七、鼓励区外上市企业落户。区外上市企业将上市主体的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区内的,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且与券商签订IPO服务协议的区外企业将拟上市主体的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区内的,给予最高6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以上特别优质的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八、支持持股平台落户新区。区内企业将持股平台的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落户在新区内的,自注册和纳税登记完毕当年起5年内,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区贡献的80%。
九、保障上市企业总部建设。上市企业和重点拟上市企业因发展需要,企业愿意将总部设立、迁入新区的或首次拿地的,根据企业需求,可以优先保障自建总部大楼用地,确保土地资源向上市及重点拟上市企业倾斜。同时,也可以按成本价以租赁或购买的方式获得总部用房。
十、支持企业设立并购基金。上市企业和头雁企业开展符合国家和新区鼓励的境内外并购、战略重组,并购标的不低于4亿元,产业母基金可按不高于并购基金规模的25%、最高不超过2亿元出资,并按协议约定退出。
十一、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企业引进和培育的人才享受钱塘新区人才政策。
十二、附则
1.本政策支持的对象为在钱塘新区内登记注册、纳税并正常经营的企业,其中区重点拟上市企业须通过《杭州钱塘新区重点拟上市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认定。
2.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并实现交易的主要是指:国内的沪深股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主要是指美国纽约交易所、纳斯达克、香港主板实现交易。
3.本政策持股平台所涉及的新区贡献是指个人所得税新区贡献。
4.本政策的补助(奖励)与钱塘新区其他相关政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实施。
5.企业弄虚作假获得资助(奖励)的,除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外,所获得的资助(奖励)应无条件予以退回,且今后三年不再受理其申请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6.本意见自2019年11月29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3年。在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原杭经开管发〔2018〕211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大力实施“新制造业计划”,充分发挥制造业主平台主阵地作用,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将新区打造成为世界级智能制造产业集群和生命健康产业高地、长三角地区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全省标志性战略性改革开放大平台以及杭州湾数字经济与高端制造融合创新发展引领区,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财政级次在钱塘新区(含新迁入企业),主营业务属于钱塘新区重点鼓励发展的航空航天、汽车及零部件、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产业。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规模突破】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企业(以集团在新区的汇总统计),给予5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进档的差额奖励)。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增长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单个企业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
2.【凤凰计划】实施钱塘新区“凤凰计划”行动,支持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融资、资产重组和转增股本等,充分发挥上市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优化资源配置和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具体按照金融相关政策执行。
3.【小升规】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纳入统计的新上规工业企业,对首次上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4.【个转企】对实际在经营、正常报账或有缴纳税收的“个转企”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个转企”后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的,追加奖励1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优做精
5.【行业领军】培育扶持“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入库企业,对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隐形冠军(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品牌建设】新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成为“浙江制造”品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方法的企业,奖励1万元。
7.【商标注册】鼓励商标国际注册,逐国(地区)注册的,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补助;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地区)注册,根据企业注册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总额,给予50%的补助,对一次性在五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给予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注册后正常使用的注册商标,给予每件500元补助。
四、鼓励企业扩大投资
8.【技术改造】对实际完成投资额500万元(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分类分档支持,其中航空航天、汽车及零部件、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产业项目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5%;其他项目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项目实际投资比例小于70%的项目不予扶持。对重大投资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实行“一事一议”重点扶持。
9.【数字化改造】支持企业数字化技术改造。以产业数字化全覆盖为目标,每年组织实施一批示范性强、产出高、带动力大的数字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对经认定的市级制造业数字化改造攻关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20万元的补助。
10.【物联互联】企业实施“工厂物联网”或“工业互联网”项目且通过验收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工厂物联网”或“工业互联网”示范样板工程的,单个项目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
11.【机器人购置】支持企业应用工业机器人进行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应用本土自主品牌工业机器人,对购置工业机器人的企业,按进口、国产机器人每台分别给予设备购置额5%和10%的资助,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2.【企业上云】支持区内企业上云,经政府认定的云平台服务商为区内企业提供上云服务的,每新增一家首次上云企业给予云平台服务商最高不超过1000元补助,每家云平台服务商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被评定为省级、市级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的,每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晋级予以差额补助。
13.【智能工厂】经评选认定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样板企业的,分别在项目资助外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14.【自主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区级奖励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区级奖励50万元。
15.【创新平台】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和支持研发基础好、创新能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组建一批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5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区级补助。
16.【技术创新】对企业通过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分别给予区级奖励50万元、25万元;对省级和市级认定的新材料首批次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
17.【新产品】凡企业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给予企业每个新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工业新产品产值率和增幅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且新产品产值总额排名前十位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
六、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18.【对口帮扶】对参与对口支援地区实际投资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9.【区内采购】凡企业通过采购区内非关联企业生产的设备或产品,年累计采购额达5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企业当年累计采购额的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展会补贴】上年度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参加由新区相关部门组织或推荐的国内外各类展销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21.【绿色发展】对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电平衡测试验收、节水型企业创建(水平衡审核验收)的企业,均给予企业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称号,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2.【亩均论英雄】深化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推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按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综合效益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给予资源要素配置优先支持。
23.【小微园区】对经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区,允许园区配套一定比例的非生产性服务配套设施(为园区配套的食堂、便利店、咖啡厅、银行网点以及ATM机),比例不大于建筑面积的15%。对认定成为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团队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认定成为省级、市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的,再给予运营团队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园区每年引进或培育规模以上企业,每净增一家,给予园区主体奖励5万元。
把小微园区作为“亩均论英雄”和“小升规”的主阵地,支持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对小微企业园亩均税收达到一定标准以上(江东片区高于30万元/亩,下沙片区高于60万元/亩),且当年税收总额增长15%以上的,给予园区主体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当年度该园区区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80%,用于投资扩建、优化配套等,具体可按以下方式予以兑付:
(1)鼓励投资扩建。对园区扩建产业用房(仓储用房除外)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资助。
(2)鼓励优化配套。对园区投资建设电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停产场(库)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可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
(3)鼓励集聚发展。对入驻率达80%以上且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占70%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纳税总额超3000万元的园区,纳税总额每增加500万元则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可达100万元。
24.【企业家培育】弘扬“诚信、包容、开放、创新、睿智”的新时代杭商精神。树立企业家先进典型,建设优秀企业家队伍,培育年轻一代企业家。每年对钱塘新区规模十强、区贡献十强、亩均十强、出口十强、十大功勋企业经营者以及一批卓越贡献者予以表彰或奖励。
八、附则
1.政策条款中凡含市级财政补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本政策自2019年11月29日开始施行,试行3年;发布当年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积极营造一流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大力发展软件信息、电子商务、检验检测等主导产业,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现代服务业经济高质量高水平发展,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钱塘新区范围内注册、纳税、正常生产经营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二、主要条款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八个目标档次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增幅均在20%以上的企业,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最高1000平方米的标准,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资助。
3.鼓励企业上规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并纳入统计的新上规(限)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国内展会,按省外、省内分别给予每次可达10万元、5万元的资助,新区头雁企业、雨燕企业、灵雀企业、亩产效益评价为B类及以上的企业年累计资助最高50万元,其他企业年累计最高10万元。
5.大力引进主导产业企业。经认定的新入驻企业(指从事软件信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检验检测、研发设计、科技金融、文化创意的企业),员工人数10人以上,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最高1000平方米(文化创意企业最高200平方米)的标准,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两年资助。
6.鼓励发展特色楼宇。对于企业入驻率达95%以上、产业(指软件信息、电子商务、检验检测等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产业)集聚度达80%以上、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楼宇,给予楼宇运营机构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纳税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则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可达100万元。
7.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对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首次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发展软件信息服务业
8.支持企业开展资质认定。对当年首次取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资质一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五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资质五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资质五级或其中之一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首次取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资质二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四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资质四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资质四级或其中之一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首次取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资质三级、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资质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资质三级或其中之一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9.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企业年度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时发生的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超过30万元的部分,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最高可达50万元。
10.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取得地市级以上政府智慧应用示范项目的,按示范项目实施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
(三)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
11.鼓励发展网上交易支付平台。对新取得或新引进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自建第三方交易结算平台,当年日均资金流量超过500万元,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2.提高仓储物流科技应用水平。加快推进智能传感器、工业机器人、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装备和技术在快递物流领域的应用,推广使用托盘、立体仓库、自动识别和标识、电子数据交换、可视化与货物跟踪、货物快递分拣、电子结算物流系统技术开发及应用。当年项目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补助总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四)鼓励发展检验检测服务业
13.支持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首次获得DILAC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首次通过CMA资质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14.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投入。对新入驻新区的检验检测企业,自完成注册之日起两年内,仪器、设备(不含空调、电脑等办公类设备)的总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按超过500万元部分的20%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最高可达500万元。
(五)鼓励发展专业中介服务业
15.支持金融机构发展。对入驻新区的农商银行、联合银行、村镇银行、城商行等金融机构,将税收纳入新区的,按区贡献部分70%予以奖励。经认定为新引进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类金融机构独立法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最高1000平方米的标准,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两年资助。
16.鼓励发展教育培训机构。具备教育主管部颁发的行业许可,首次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其中:线下教育机构在全国培训网点覆盖超过5个城市,培训学校超过20所或培训教学点超过50家,学员超过1000名;线上教育机构需具备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执照,且实际付费用户超过10000名。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累计最高可达100万元的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17.鼓励发展健康服务机构。具有医疗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许可,运营中无违规行为和重大医疗事故,首次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全国范围内管理的医疗、健康机构超过3家。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累计最高可达100万元的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六)鼓励发展文创旅游服务业
18.支持文创精品佳作。获得全国、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其他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影视节目、创意设计、网络文学等原创作品,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国家、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原创影视作品(90分钟以上)在省级以上电视媒体或影院公开播映的,奖励5万元。
19.支持文创品牌活动。获得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市级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我区文创企业主办,且举办地设在我区,在浙江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特色文化创意活动,经认定,可给予50%的经费支持,资助总额可达30万元。
20.鼓励创建旅游景点。经认定区级及以上旅游示范基地(社会资源访问点)的企业或纳入旅游景点的单位,按国家和省、市、区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并自认定年份起三年内给予其新建、改建、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入10%的补助,当年累计最高可达50万元。
21.鼓励发展旅游服务业。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且正式挂牌的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已完成创建和评定的星级饭店,完成无障碍设施项目提升改造的,投入资金超过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每增加投入5万元则增加1万元补助,最高补助可达20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5A)级、四星(4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七)鼓励发展商贸服务业
22.鼓励零售企业做大规模。现有超市、商业综合体其年度零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非法人单位经营户转为独立法人单位,转为独立法人单位当年社零额达到4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4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鼓励商业综合体提升改造。新注册独立核算法人开展统一结算且营业面积在2万平方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可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鼓励重点商贸企业加大改造投资力度,按其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实际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的改造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总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24.大力引进品牌、连锁门店。新设立并注册独立法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餐饮、国别特色餐饮企业,其第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设立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区内设立快餐标准化门店、便利店、特色家政服务、旅游商品等经营网点的,门店经营用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5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分别给予企业每家网点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可达30万元。
25.对在区内举办的商贸促消费活动,经备案且活动参展企业超过50家的,可给予主办方活动相关费用支出30%的资助,资助总额最高可达30万元,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品牌活动和重点活动的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附则
1.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政策中的软件信息企业是指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呼叫中心等内容的企业。检验检测企业是指从事检验检疫、检测、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等内容的企业。文化创意企业是指从事数字内容、影视传媒、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文化会展、工艺美术等内容的企业。研发设计企业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技术成果转移等内容的企业。科技金融企业是指从事供应链金融、互联网和移动支付、信息安全技术、区块链技术、金融信息综合平台等的企业。
2.各类财政资助(奖励)总额以企业当年对新区财政贡献为限(第5条除外)。
3.本政策自2019年11月29日开始施行,试行3年;发布当年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原大江东管办发〔2016〕91号废止,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快新区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着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打造拥江发展、大湾区建设,乃至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最高能级产业平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财政级次在杭州钱塘新区范围内注册、纳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新引进企业是指从新区辖区以外引进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政策条款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鼓励设立研发机构。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市级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规定给予建设经费资助,对其承担的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按规定给予配套。
2.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按规定享受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的科技型企业,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其他企业2%的额度对研发费用(自筹部分)给予资助,最高200万元。
3.鼓励高新企业发展。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60万元奖励。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或认定当年拨付30万元,再次认定后再拨付30万元;对新认定的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2年对其租赁自用经营用房面积的10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引进次年起,连续2年按企业形成的新区财政贡献额度给予50%的奖励。
4.鼓励申报科技项目。经新区推荐申报,获得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市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有地方配套比例规定的,按要求给予配套资助;无地方配套比例规定的,按照杭州市级财政补助到位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5.鼓励争创科技奖项。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二)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6.鼓励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在新区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自设立起3年内,给予实际使用面积80%的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并按其投入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运行费补助;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科技中介及高校促成科技成果在新区内转化并实现产业化、项目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的,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再按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最高奖励100万元。
7.鼓励企业合作创新。企业(创客团队)使用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科技服务按服务合同金额的30%补助;进行技术开发按服务合同金额的15%补助,每家企业(创客团队)同一年度享受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区级创新载体按其为企业(创客团队)提供服务交易额的3%,给予载体每年最高10万元补助。
8.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对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属于美日欧专利局授权的,给予每件8万元奖励,其他地区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新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5项(含)以上,给予每件1200元奖励。获资助的单位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鼓励参加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验收合格后给予5万元资助。
9.支持知识产权运用。每年择优评选10个发明专利产业化示范项目给予资助,按照项目转化程度给予一定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区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0.支持知识产权运维。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各类贸易摩擦案件除外)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最高资助100万元。
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开展国内外专利运营、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导航,以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活动,经备案审核认定,单项活动经费给予50%的资助,最高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11.鼓励企业标准创新。企业研制先进标准,且当年发布的,分别给予以下资助:主导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资助;主导修订完成上述标准的,按主导制定完成额度的50%资助;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企业,每项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资助;牵头开展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NAS)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标准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优化创新生态体系建设
12.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园区管理公司最高200万元、80万元、3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新认定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的,给予园区管理公司改建费用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新认定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给予装修(含设备购置)费用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
13.鼓励科技初创企业集聚.对新引进或新设立落户新区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享受“一事一议”房租补助条款的除外)内的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年度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经新区创新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连续2年给予实际租用面积50%的房租补助,最高300平方米。其中,获创投机构投资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连续2年给予实际租用面积100%的房租补助。
14.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在区内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和赛事等创新创业活动,新区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之一的,经事先备案,按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额度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活动可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15. 鼓励参加创新创业赛事。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获成长组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获初创组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按成长组标准减半奖励。
16.支持科技企业融资。企业利用自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偿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当年发生贷款额度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担保费率最高1.5%;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规定享受中小企业转贷基金支持,费率最高1‰。
17.鼓励引进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对新引进或新设立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连续2年给予实际租用面积80%的房租补助,最高500平方米。新引入或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区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四)促进科技人才示范引领
18.鼓励设立高层次人才工作站。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院士工作站,经考核合格后,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专家工作站(A、B类),经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9.鼓励创新创业团队发展。对入选浙江省、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青年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业,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的各级财政资助。
20.支持企业引才育才。对企业所聘外国专家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最高可享受各级财政资助420万元、300万元;对企业所聘外国专家自主申报入选杭州市“521”、“万人计划”,最高可享受各级财政资助200万元;对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的企业,最高可享受各级财政资助20万元;对入选杭州市“115”引进国(境)外智力计划的企业实行1:1配套资助,最高60万元。
三、附则
1.所享受的各类资助(奖励)总额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对新区财政贡献为限,以下情况除外:一是新引进或新设立、处于培育期内的企业:一般科技企业为3年、生物医药企业为5年其中新药研发类企业为7年(“培育期3年”是指企业新引进或新成立当年及后两年,以此类推)。二是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省重点研发计划择优委托项目的配套资助。三是新认定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等称号(资质)的奖励。四是经认定且考核通过的创新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所获资助。五是创新券补助。六是另有约定的。
2.未按规定填报科技活动统计报表的,不享受第2条研发投入补助政策。
3.专利申请地址应在新区,且同一专利只奖励一次。涉及一年以上的延续性资助(奖励),须每年度申请。
4.本政策自2019年11月29日开始施行,试行3年;发布当年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原杭经开管发〔2017〕305号文件废止,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关于促进跨境电商及口岸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钱塘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杭州市打造“全国跨境电商第一城,全球跨境电商第一流”要求,进一步做优跨境生态体系,提高口岸贸易便利化水平,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推动钱塘新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一、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及总部经济建设
(一)鼓励区内具备条件的园区建设企业,申报“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下沙园区)一区多点”拓展园区,经杭州市综试办认定并予以授牌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20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园区运营企业积极申报年度杭州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经杭州市综试办认定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市级扶持资金1:1配套的资金扶持。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招引优质跨境电商和服务企业入驻,自园区被授牌次年起三年内,对园区内新注册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合计所创造的区贡献(扣除上述企业已享受的区资助)的20%额度给予园区运营资助:跨境进口额1000万美元/年(含)以上、或跨境出口额200万美元/年(含)以上、或跨境电商服务性营业收入500万元/年(含)以上的企业。
二、着力做大跨境电商出口规模
(三)给予钱塘新区辖区内跨境电商出口金额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每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鼓励区内企业开拓网上出口业务,对入驻各类网上跨境电商出口平台年出口额达到1万美元的区内企业,经认定,每入驻一个平台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2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五)鼓励开展跨境电商1210出口模式。对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金额达100万美元的企业,按照实际物流、快递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自主出口品牌的建设。经认定,对出口企业境外商标注册费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境外法律援助等所产生的商标注册费、认证费、检测检验费用及法律援助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七)钱塘新区跨境出口电商企业,经认定,给予其三年自用办公场地实际租金的80%扶持,房租补助标准不超过1.2元/平方米·天,补助面积标准根据企业年出口规模确定。
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金额达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办公场地补助;跨境出口金额达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0㎡办公场地补助;跨境出口金额达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办公场地补助;跨境出口金额达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办公场地补助。
(八)鼓励跨境出口模式创新,在杭州综合保税区内从事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经认定,给予其三年仓储租金的扶持,房租补助标准不超过1元/平方米·天。
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金额达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80%的仓储租金补助最大面积不超过5000㎡;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金额达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60%的仓储租金补助最大面积不超过1000㎡。
三、做强做优跨境电商进口业务
(九)新落户钱塘新区的跨境进口电商企业,经认定,给予其三年自用办公场地实际租金的80%扶持,房租补助标准不超过1.2元/平方米·天,补助面积标准根据企业年进口规模确定。
跨境电商企业进口金额达1亿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办公场地补助;跨境进口金额达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0㎡办公场地补助;跨境进口金额达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办公场地补助;跨境进口金额达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办公场地补助。
四、提升钱塘新区跨境电子商务生态体系
(十)鼓励区内高校及培训机构进行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经市综试办认可的注册在钱塘新区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对机构培养的跨境电子商务学员被钱塘新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成功录用并连续就职半年以上,且当年底仍在区内电商企业就业的(区内企业输送的学员参照执行),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扶持(含市补贴部分)。
(十一)钱塘新区的跨境电商服务企业,经认定,给予其三年自用办公场地实际租金的80%扶持,房租补助标准不超过1.2元/平方米·天。
跨境电商服务企业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或签订服务合同30个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办公场地补助;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或签订服务合同20个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0㎡办公场地补助;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或签订服务合同10个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办公场地补助。
鼓励招大引强,凡与市综试办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平台或服务企业视同达到最高档补助标准予以扶持。
(十二)积极支持企业开拓融资渠道,对钱塘新区内企业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供应链金融等跨境金融产品,经认定,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每家企业三年累计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三)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通关、检验检疫、结售汇、出口退税、出口信保等环节享有更加便利化的服务。对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后的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综合性服务企业,给予运营经费补助,出口额每200万美元补助2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在钱塘新区举办有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博览会、大赛等活动。经备案后给予一定的扶持,单项活动资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五)经认定,开展跨境新零售业务的企业给予线下体验点租金、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费用80%的扶持, 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100万元;对开展跨境电商网络直播销售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每新建一个实体直播间给予2万元的扶持, 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10万元。
(十六)对取得海外支付牌照的企业,在我区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年度在线交易额突破2亿美元的,按每2亿美元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金扶持不超过300万元。
五、着力做大钱塘新区肉类口岸规模
(十七)鼓励进口肉类冷链企业入驻,在综保区内注册设立公司,并在综保区内设立办公区的进口肉类贸易及服务企业,年进口肉类达到500吨(或货值2000万元)以上,经认定,给予其两年自用办公场地实际租金的100%扶持,房租补助标准不超过1.2元/㎡·天,最大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十八)鼓励综保区内注册的进口肉类冷链贸易或服务企业持续做大做强进口业务规模,经认定,自公司入驻综保区设立之日起,首年进口肉类交易总量达到500吨或者交易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500吨或者交易货值2000万元,给予不超过奖励3万元;自第二年起给予年进口肉类业务增量奖励,以上一年交易总量为基数,每增加500吨或交易货值2000万元,给予不超过奖励5万元(奖励主体为综保区内海关账册建立单位并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九)鼓励冷链企业申办肉类分割及各类进口指定监管场所资格。对于自主成功申请保税肉类分割牌照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对于自主成功申请国家进口指定监管场所(如:指定进口水果、冰鲜水产品、粮食等类型),每申请获批一个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二十)鼓励参与行业协会评优评比。经认定获得国内、国际冷链物流行业协会评比前十名,给予冷链运营公司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二十一)本政策适用于在钱塘新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跨境电商企业和经认定备案的肉类进口及冷链企业。新落户企业为自2019年1月1日后落户钱塘新区的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具体包括:
1、垂直电商企业: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中直接终端零售的企业。
2、平台电商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内为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
3、电商服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50%(含)以上来自于服务跨境电商企业,具体包括:代运营企业、供应链仓储服务企业、金融服务企业、数据服务企业等。
4、电商园区运营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场地支持的园区运营企业。
(二十二)本政策统计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或钱塘新区外综服平台或以审计企业后台数据为准;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若同时开展跨境进口、出口业务可根据跨境进出口完成比例同比例合计计算申领办公场地补助;
(二十三)对于跨境电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或有走私行为的企业不予以兑现本政策条款。
(二十四)受资助的企业若在5年内迁出钱塘新区,需进行税务清算,且所享受的财政资助应按照协议予以返还。
(二十五)本政策自2019年11月29日开始施行,试行3年;发布当年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关于加快杭州医药港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杭州医药港建设,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引领发展,打造国内顶尖、世界一流的研发创新高地,结合钱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重大科技项目。区内企业及机构获得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有地方配套比例规定的,按要求给予配套补助;无规定的,按照杭州市级财政补助到位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开展临床前研究、临床研发,根据研发进度给予阶段性资助。
药品类:对完成国内或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临床前研究、开展临床试验的,符合本文件附则第二条的药品分阶段给予资助。
(1)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批件的,给予100万元资助;
(2)进入Ⅰ、Ⅱ、Ⅲ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的资助;
(3)完成Ⅰ、Ⅱ、Ⅲ临床试验的,再按照该产品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
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
器械类:
(4)新获得国家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创新型二类医疗器械,按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按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仿制药:
(5)新获得仿制药生产批件,给予100万元奖励(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其中通过生物等效性试验(BE)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该品种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个获得生产批件,再按该药品实际研发费用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生物制品(兽用)类:
(6)对获得新兽药注册证并在区内产业化,一类注册证给予100万元资助,二类注册证给予50万元资助,三类注册证给予2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3、对我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研发机构或企业)购买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和药物安全质量责任险的,每年按单品种实际购买保费金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创新成果产业化
4、在本区取得药品注册批件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对于项目总投资(不含研发投入) 1 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款)的 10%予以资助,每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项目总投资 5 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款)的 12%予以资助,每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在本区取得创新型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对于项目总投资(不含研发投入)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按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款)的 10%予以资助,每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款)的 12%予以资助,每个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5、区内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区内生物医药企业生产(非关联企业)其所持有药械产品的,年度委托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对委托方按年度实际交易金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精做优做强
6、对实际完成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5%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项目实际投资比例小于立项金额70%的项目不予扶持。
7、区内企业开展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且销售的,对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对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高于其存续期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最高值的,每增长5000万元,给予25万元奖励;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量部分中来自三年内新获得国家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生产且销售的,每增长5000万元,再给予2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对区内企业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产品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00 万元。
9、对经浙江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首台(套)高端医疗设备,按当年该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鼓励优化发展环境
10、对符合产业导向的研发、服务型企业新引进或设立起3年内,经认定,按其租金的50%进行资助。补助面积上限按:年研发投入800万元-1500万元的,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600平方米;年研发投入达到1500万元-2000万元的,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800平方米;年研发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11、对新引进的医药销售(服务)公司,经认定,自企业税收达到500万起三年内,按其租金的50%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对其经营绩效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12、支持生物医药重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对在杭州医药港小镇等重点产业平台新建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GLP)、药物(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临床研究医院、实验动物服务平台等重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认定,给予每个平台建设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助。
13、区内GLP、GCP、生物医药研发外包(CRO)、生物医药产业中试平台、合同生产服务机构(CMO)等公共服务平台及研发服务机构,经认定,按其对生物医药企业(与本机构无投资关系)年度合同实际服务金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机构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区内企业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等研发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服务的,对委托方按年度实际交易金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4、对通过国家GLP、GCP资格认证的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药物GLP认证批件的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以上、6大项以上、9大项以上(均含本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获得GCP认定证书的,按每通过1个专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并予以累计(含非首次获得GCP认定证书的新增专业),单个企业和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15、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联盟在区内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和赛事活动,经认定,给予会议主办方(或承办方)不超过实际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或贡献特别大的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可合法合规予以专项奖励和扶持。
五、附则
1、本政策适用于在钱塘新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新引进企业是指从钱塘新区以外引进的独立法人企业。
2、本政策重点支持领域包括:
(1)生物医药:主要包括疫苗、重组蛋白质药物、治疗性抗体、血液制品、基因工程药物等生物制药;化学药制剂、化学药;中药和天然药物等。
(2)医疗器械:主要包括高端医学影像、激光手术、临床监护设备;高通量、高精度的体外诊断仪器和试剂;再生医学和组织工程;新型医用材料等。
(3)生物制品:包括用于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生物制剂。
(4)生物技术服务:主要指以合同的方式为企业和研发机构在研发生产过程中提供专业化服务。
(5)医疗大数据:主要指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IT与生命健康产业融合的智慧健康大数据产业。
(6)精准医疗:主要包括基因检测、分子诊断、细胞治疗等新型疾病个体诊疗技术及配套产品的开发应用。
3、“合同服务金额、实际交易金额、实际研发费用、实际完成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是指由审计事务所出具并经区财政部门确认的专项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实际发生的相关金额。
4、对于创新研发类的生物医药企业设置五年培育期(新药研发类企业为七年)、器械类企业设置三年培育期,企业培育期是指从企业注册设立之日起计算。在培育期内的企业相关政策兑现不以企业当年度区贡献为限。培育期结束后,除本政策第一条中第1、2项及第四条中第10、12项外,各类财政资助(奖励)总额以企业当年对新区财政贡献为限。
5、本政策自2019年11月29日开始施行,试行3年;发布当年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区校合作的若干政策
为推动杭州钱塘新区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区校深度合作,大力实施区校平台共建、产业共兴、人才共育、资源共享、氛围共创“五大工程”,形成协同合作体系,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平台共建
鼓励支持高校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双创平台,参与大创小镇建设,为师生校友创新创业提供产业孵化、技术转移等服务。
1.鼓励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区内高校利用校内闲置土地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列入新区与高校合作项目的,给予15%的建安成本补助,最高3000万元。利用校内现有楼宇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列入新区与高校合作项目的,给予30%的改建费用补助,最高1000万元。
2.支持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高校园区管理公司200万元、80万元、3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新认定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的,给予园区管理公司改建费用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新认定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给予装修(含设备购置)费用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执行。
3.鼓励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在新区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自设立起3年内,给予实际租用面积80%的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并按其投入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运行费补助;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科技中介及高校促成科技成果在新区内转化并实现产业化、项目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的,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再按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最高奖励100万元。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执行。
4.鼓励建设高校联盟机构。支持高校联合区内或国内外知名高校成立以高校和企业为主体、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实体化运作的联盟机构,经事先备案,给予房租、运营经费、绩效奖励等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
二、促进产业共兴
大力支持师生创新创业,对符合高层次认定的师生给予人才创业资助,鼓励高校优秀校友回归钱塘新区创业。
5.鼓励发展校友经济。积极发挥高校校友资源优势,共建高校校友联盟,发展校友经济、吸引校友人才、协同创新创业等,给予专项经费扶持。
鼓励高校在新区建设校友创新创业平台和载体,按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3年最高5000平方米的场地租金支持,同时根据运营情况和绩效,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高校推荐校友创办企业在钱塘新区落地,每成功推荐1个项目被评为新区D类及以上项目,给予高校最高30万元的奖励,具体参照《关于建设“人才特区”打造才智高地的意见》执行。高校新引进或新设立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重点校友企业(集团总部、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等),引进企业按照新区相关政策给予支持,给予高校方累计引进企业当年度税收区贡献部分的10%奖励。
6.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高校高层次人才在新区创业,符合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经认定评审后给予最高1000万元启动资助和研发费用补助、最高1000平方米3年租金补贴、最高1000万元贷款额度贴息支持和最高1000万元创业发展资助。对产业发展紧缺、水平特别突出的创业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对入选杭州、浙江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和青年创新创业团队的再给予1:1配套资助,具体参照《关于建设“人才特区”打造才智高地的意见》执行。
7.鼓励校企合作创新。企业(创客团队)使用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科技服务按服务合同金额的30%补助;进行技术开发按服务合同金额的15%补助,每家企业(创客团队)同一年度享受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区级创新载体按其为企业(创客团队)提供服务交易额的3%,给予载体每年最高10万元补助。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执行。
三、实施人才共育
加强区校在人才引进、培育、交流等方面的合作,鼓励校企高层次人才双向交流任职,开展科技合作和成果转化活动。对高校优秀毕业生在区内就业落户给予资助。
8.积极引进“名校名院名所”。对引进经教育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高校或学科专业排名世界前100位)或与钱塘新区合作重点支持的办学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9.鼓励高校申报高层次人才。高校高层次人才在新区创业,自主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最高可享受国家、省、市、区各级配套420万元;自主申报入选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最高可享受省、市、区各级配套300万元;自主入选市全球引才“521”计划(“万人计划”)的,最高可享受市区两级配套200万元。具体参照《关于建设“人才特区”打造才智高地的意见》执行。
10.鼓励毕业生服务本地。对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应届毕业生,享受市区两级8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对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往届毕业生,国内外知名高校(世界前200所高校、原“985”“211”高校)和区内高校全日制本科往届毕业生分别给予每人3万元、2万元、1万元的生活补贴和相应的租房补助。大力招引海内外大学生来新区实习、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来新区实习的海内外大学生和在校高技能人才,每月给予市区两级3000元的实习补贴。具体参照《关于建设“人才特区”打造才智高地的意见》执行。
11.加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区内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区内企业就业落户,在区内自购首套商品房,分3年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具体参照《关于建设“人才特区”打造才智高地的意见》执行。
12.鼓励校企人才互享。高校选派优秀青年教师(博士以上层次)到区内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技术培训等服务,经统一组织和备案给予教师每年最高5万元津贴。
区内企业高层次人才〔市全球引才“521”计划(“万人计划”)以上〕到高校担任兼职教授、实务导师等,经统一组织和备案给予人才每年最高5万元津贴。
13.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高校与新区联合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每年给予高校最高1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四、推进资源共享
充分挖掘区校资源集聚优势,推进优质资源共享,提高高校科研仪器、实验场地、运动场馆、图书馆等资源的利用率,降低企业科研成本,促成科研项目合作,协同提升校企科研水平,实现全社会资源的集约利用和良性互动。
14.鼓励科研设备共享。鼓励高校以优惠或有偿方式面向企业开放大型仪器设备、实验室等优质科技资源,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企业研发成本,促进校企产学研合作,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执行。
15.鼓励公共设施开放。鼓励高校向钱塘新区企业、群众开放体育场、图书馆等设施,场馆根据不同使用对象可采取免费、优惠或有偿方式开放。
五、实现氛围共创
支持共同举办高端创新创业活动,实现高校广泛参与、师生全面覆盖,设立区校专项基金和专项奖学金,对区校合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积极营造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
16.强化科技金融支持。发挥1亿元区校合作天使创投基金作用,重点支持区内师生和校友创业项目。
17.加强培育优秀学子。出资500万元设立区校专项奖学金,专门对区内高校各类优秀学子进行表彰奖励。
18.支持举办双创活动。支持区校联合举办高层次创新创业大赛等高端双创活动,经事先备案,按不超过50%的额度,给予最高50万元的活动资助。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活动可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高校师生和校友项目参加“互联网+”、“挑战杯”、“大创杯”等知名双创赛事活动,获奖项目进区落地,分别给予5-50万元的大创天使基金支持。
19.奖励突出贡献。鼓励各单位全面推进区校合作工作、对推进校友经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和1万元奖励。
六、附则
20. 本政策所指创新创业载体包括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科学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平台等。
21. 本政策所指高校是在杭州钱塘新区辖区范围内,与钱塘新区开展协议合作的国内外高校和机构。
22.所享受的各类资助(奖励)总额原则上以高校当年对钱塘新区财政贡献为限,高校人才享受政策及对高校引进企业税收奖励除外。对区校合作有深远意义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经管委会审定,实行“一事一议”重点扶持。
23. 本政策自2019年11月29日开始施行,试行3年;发布当年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原杭经开管发〔2017〕30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