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区关于印发《关于打造“2+3+X”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钱江世纪城、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红山农场和区相关部门:

《关于打造“2+3+X”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贯彻落实全省“415X”产业集群打造和全市五大产业生态圈建设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制造业大区和民营经济强区本底优势,加快建设“2+3+X”先进制造业集群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萧山区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23〕4号),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建设具有萧山辨识度的先进制造业集群

1.着力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对属于纤维新材料和智能汽车产业集群的规上工业企业,且企业增加值率同时高于全区行业平均和全区规上工业平均水平的,按企业年度增加值增量部分的3%给予资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鼓励企业区内产业链合作。对采购区内无关联企业配套产品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纺织化纤行业5000万元以上)(不含税价格),按发票不含税价格的1%给予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企业扩大有效生产。对全区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正向拉动前50家企业,每拉动0.01个百分点给予10万元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首次增加值超过500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

二、推进数字经济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

4.鼓励数字经济企业规模上台阶。对年营收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数字经济企业,按“晋档差额”分别给予30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资助。每年评定数字经济企业“雁阵梯队”,对当年度营收增速保持各梯队内平均增速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按企业增加值增量的1%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对首次进入国家级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或其他同等级荣誉榜单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助,对首次进入省级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或其他同等级荣誉榜单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对新评定为省“数字工厂”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助。

6.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开展行业权威资质认证。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按“晋档差额”分别给予15万元、35万元、60万元资助;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DCMM)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企业,按“晋档差额”分别给予15万元、35万元、60万元资助;对通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按“晋档差额”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资助。

7.鼓励扩大工业有效投资。对当年度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按核定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完成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评定、公示为新兴产业的按核定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完成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评定、公示为智能工厂的按核定(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8.支持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对行业“N+X”数字化改造扩面项目,按核定设备投资额的20%,核定软件投入的2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不新增设备的行业“N+X”数字化扩面应用(行业轻量化软件应用),通过线上“数字赋能劵”的形式予以补助,单个应用项目软件补助5万元(软件投入不足5万元按企业实际投入补助)。以揭榜挂帅的形式,择优实施一批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示范样板项目,按核定设备投资额的20%和核定软件投入的4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支持智能工厂建设。对新评定为省级“数字车间”、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未来工厂”认定的企业按“晋档差额”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补助。

10.推进产业大脑建设。上线省平台的产业大脑每年按实际投入(含设备、外购软件和研发投入,不含折旧、委外费用和非在萧员工支出)30%予以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1.提升数字化服务供给。对列入省级以上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项目,每年按年度实际投入(含设备投入、研发费用,不含折旧、委外费用和非在萧员工支出)的3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在萧注册的数字化工程服务商,服务区内工业企业的年度服务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按照其服务区内企业收入的7%予以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纵深推进“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

12.推动镇街工业园区提升发展。每年安排1.2亿元用于支持经确定的重点镇街工业园提升发展,认定3个区重点镇街工业园区,每个园区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鼓励和支持其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连片联合有机更新、新建标准厂房、存量空间返租、要素资源指标购买、专业服务机构引入等。另安排0.3亿元,根据全区镇街工业园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对前20%的园区予以资助,按600万元、450万元、300万元标准予以分档资助。

13.鼓励企业和园区提升亩均效益。对每年度入选全省分领域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名单的制造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园,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四、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雁阵梯队

14.支持领军企业跨越发展。对新上榜《财富》世界500强企业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资助。对首次被评为区百强企业的工业企业且排名前五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

15.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含区外引进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按“晋档差额”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补助。

16.支持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园发展。对首次升规的(含区外引进企业)制造业企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省级小微企业园企业培育、提质增效、数字化建设、专精特新专业园区建设等方面发展,其中包括:园区内新培育1家规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10万元、15万元、15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小微园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园区,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万、30万、100万元、120万的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园区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奖励;亩均税收(不含房地产、建筑业)首次达到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生产制造类园区,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30万元、40万元补助。亩均税收(不含房地产、建筑业)首次达到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生产性服务类园区,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30万元、40万元补助;每年对生产制造类和生产性服务类园区分别进行绩效考核排名,设置一等奖各1名,二等奖各2名,三等奖各3名,分别给予运营主体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

五、支持企业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

17.支持企业建设高能级科创载体。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100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企业)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资助(分中心减半)。

18.支持企业加快绿色低碳化转型。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低碳工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通过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最高8万元的补助。

19.支持企业开发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对新获得国际、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际、国内新材料首批次认定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内、省内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绿色设计和入选“浙江制造精品”的,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补助;经鉴定验收的国家、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个新产品(技术)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资助。

六、健全资源要素保障体系

20.加强工业用地供给。严格实施新增土地出让“标准地”制度,每年出让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总出让土地的30%,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30%以上用于保障制造业领域重点产业项目招引。

21.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每年评选“功勋企业家”“领军企业家”“新锐企业家”若干名,对首次上榜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22.加强工程师和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每年安排3000万元资金用于工程师和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对授权企业与区内外职业院校合作办班培训的,给予授权企业每人每期培训费用一半的资助,每人每期不超过2500元资助。对入选区“青峻工程师”“卓越工程师”的,按“晋档差额”分别给予工程师所在企业5万元、1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用于培育入选工程师;培育考核通过后,按“晋档差额”分别再给予每人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年末社保缴纳总人数达30(含)人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覆盖面达到10%、15%、20%的,按“晋档差额”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资助。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规上工业企业年自主认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30名以上的,按3000元/人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附则

1.本实施意见支持对象为在萧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和单位。当年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等负面清单事项的企业和单位,不享受本政策。

2.资助资金含市、区两级资金(不包括已明确补助对象的市级资金),上级补助项目要求区级共同承担的,根据上级要求给予补助,同一(同类型)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和“晋档差额”原则执行。本实施意见第1条、第3条和第4条关于增加值资助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3.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符合本实施意见支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实施意见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规范性文件39号(财政,关于印发打造2 3 X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pdf

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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