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数字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曙区数字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经信〔2023〕8号


各镇(乡)、街道发展服务办和望春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科: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海曙区数字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3年2月23日                      


海曙区数字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海曙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22〕49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数字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和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中央、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海曙区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和有关单位。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提质增效试点示范项目奖励。


(二)新技术产业扶持补助。


(三)软件企业上台阶及资质奖励。


(四)数字化转型提升补助或奖励。


(五)智能制造服务奖励。


(六)数字经济参展参会补助。


(七)数字经济园区补助或奖励。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提质增效试点示范项目奖励。


(一)工业互联网方向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业互联网推广示范试点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领域优秀案例创新技术应用场景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以上均为累进补差奖励。


(二)应用场景和推广示范试点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示范的工业软件、工业APP、5G、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技术应用场景和推广示范试点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累进补差奖励。


以上试点示范项目需各级经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新技术产业扶持补助。


加快培育新技术服务企业,对提供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服务的企业,按照合同中技术服务金额的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要求项目签订产品、技术或服务合同,并完成实施。


第八条  软件企业上台阶及资质奖励。


(一)软件企业上台阶奖励。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或者年度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且企业年度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收入同比为正增长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二)软件企业资质奖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首次获得工信部、浙江省经信厅授予的资质,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以上奖励要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同时纳入统计局和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


第九条 数字化转型提升补助或奖励。


(一)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项目奖励。对首次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名单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累进补差奖励。


(二)两化融合补助。对软性投入在50万元以上、总投入200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5%、最高150万元的补助,其中企业未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2%、最高120万元的补助。项目投入包括设备、软性投入和技术三部分:设备主要包括以购置、自制、融资租赁等形式添置的智能制造装备(单体3万元以上,纺织服装业企业1万元以上)和计算机硬件设备等,软性投入主要包括购置的设计研发、工艺规划、仿真设计、工业控制、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等软件(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技术主要包括购置的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与施工、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等)、运维服务、安全测评、专利(专有)技术等服务。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按评定结果等级A级、AA级、AAA级分别给予8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累进补差奖励。


(三)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补助和奖励。对特定行业/区域集中开展数字化改造的中小企业予以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50万元的补助。项目投入主要包括软件投入、配套硬件和服务费三部分:软件主要包括覆盖ERP、MES、SRM等场景化轻量级云化软件投入;配套硬件主要包括数据采集设备、边缘计算设备、网络及连接设备等承载数字化系统软件使用的设备;服务费主要包括与项目相关的监理、信息化建设方案设计与施工、运维服务、培训辅导等。对被评为首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标杆的企业予以10万元的奖励。对经过市级以上经信部门认定的,推动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的链主/平台予以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四)智能制造示范标杆奖励。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新模式新技术推广应用试点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累进补差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评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大数据等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累进补差奖励;对首次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认定的企业按评定结果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给予25万元、30万元、35万元、40万元的累进补差奖励。


(五)企业上云奖励。对获评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


以上补助或奖励项目需各级经信部门认定。 


第十条  智能制造服务奖励。


对列入市级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示范项目、市行业智能化改造示范系统解决方案的智能制造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支持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上台阶,对首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数字经济参展参会补助。


企业及产业促进机构参加政府指令性的数字经济相关展会,包括数字经济大会、软博会、世界互联网大会等,对参展单位给予摊位费全额补助,特装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助,每家单位单次展会或活动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申报补助时间距离已开展的展会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数字经济园区补助或奖励。


(一)数字经济园区认定奖励。由企业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为主体产业。入驻企业(机构)中有5家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纳入统计局统计,经经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入驻企业(机构)中有10家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纳入统计局统计,经经信主管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的奖励;被经信主管部门评为市级以上数字经济园区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本项奖励实行累进补差奖励。


(二)数字经济园区上规模奖励。对园区内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量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累进补差奖励。


(三)数字经济领域特色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综合体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级评定的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领域特色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和“双创”平台,经认定后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累进补差奖励。


第四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单位)向所在地镇(乡)、街道和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和园区初审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第十四条  年度申报要求另行通知,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指南、申请表格、认定公示、补助文件等在区经信局网站予以公告。


第五章  审核和拨付


第十五条  区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和验收。审核结果经局党组同意后,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金额,并在区经信局网站上公示7天。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区经信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原则上通过“甬易办”平台兑付资金,由各镇(乡)、街道和园区通知企业开具收据并填报汇总表,由实际兑现部门入账。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和绩效,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抽查。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已补助资金,并将该单位列入财政补助黑名单。


第十九条  企业及法人代表当年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土地利用、节能降耗、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行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优先支持A、B档企业申报和享受区级财政奖补政策,C档企业减半享受区级财政奖补政策,D档企业不予享受区级奖补政策。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下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海曙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另行调整。



Copyright © 2020-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杭州赛普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浙ICP备2021002490号-2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2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