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新建、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2、《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第十三条信息系统投入运行或者系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信息系统保护等级选定或者审定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细则由省公安部门制定。
四、受理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网安总队。
五、备案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网安总队。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无。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纸质2份,原件;
(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自定级报告,纸质1份,原件;
(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评审结果(专家评审报告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意见),纸质1份,原件;
(四)信息系统安全相关材料(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组织的建立情况、信息系统基本应用情况、信息系统使用的主要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防病毒软件以及网络拓扑图),纸质1份,原件;
(五)信息系统备案电子数据,电子版1份,原件;
(六)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七)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改建实施方案。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十一、办理内部流程
省公安厅网安总队受理——省公安厅网安总队审核——省公安厅网安总队发证。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备案时限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确定后30日内,受理后1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备案之日起十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0571-8728634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0571-87286673;
网上投诉: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fov.cn/wsdt/)。
二十、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1号楼815房间;
办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夏令时: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时: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0571-87286347。
二十二、说明。此服务指南在国家的政策、法规出台前试用。
附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流程图